第四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省范围内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工作,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在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第七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省非遗保护专家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类别专家组成,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推荐名单,第九条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统筹辖区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年度保护计划,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第二十二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按照《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执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等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工作,第三十一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情况评估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