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间合作交流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七)招商引资合同,第二章合同的承办机构和审查机构第十条订立政府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承办机构和合同承办人,第十三条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机构负责起草,第四章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第十九条订立政府合同,合同审查机构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标的等问题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合同审查机构对提交审查的政府合同,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合同审查机构反馈意见,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三十条建立政府合同登记编号制度,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关于政府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不得转让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