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备案主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但投资主体应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备案信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第十五条【备案变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重新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或者撤销备案,第二十三条【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季度组织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第二十五条【并网申请】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本地区分布式光伏规模管理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接入系统设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根据产权分界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