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农〔2024〕140号建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建瓯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建瓯市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畜牧兽医站、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财政项目资金监管,我局制定了《建瓯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建瓯市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建瓯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建瓯市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建瓯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15日附件1建瓯市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项目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县级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体系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十五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附件2建瓯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根据《福建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应对规模猪场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补助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第九条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第十三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第十六条病死猪所在乡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中与申报补助的单位合伙骗取补助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