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起草了《宁波市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领域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对产业链标杆项目的项目类型、申报条件、遴选程序、奖励标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附件:1.宁波市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领域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10月11日附件1宁波市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docx点击下载附件2: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领域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1010.doc点击下载宁波市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管理工作,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绩效明显、职责明晰原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为《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第20条激励标志性项目第二款有关政策的操作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经信局职责】市经信局负责产业链标杆项目申报、遴选、审核、公示,负责本区域产业链标杆项目综合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八条【申报条件】产业链标杆项目实行竞争性择优遴选,第十条【项目申报】市经信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第十一条【审核推荐】各区(县、市)和管委会经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负责审核,第十二条【项目评定】市经信局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产业链标杆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下达产业链标杆项目奖励资金,对列入产业链标杆项目的实施单位按照A、B、C三档进行奖励,对该实施单位今后投资的产业链上下游相关项目,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加强产业链标杆项目奖励资金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