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舟山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及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舟山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0月9日附件舟山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及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壮大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机构”)采取认定制,第二章备案与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备案市级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在满足服务机构备案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在舟山市登记注册并运行1年以上,第三章备案与认定程序第七条市级服务机构备案与市级示范机构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第八条申报备案市级服务机构、认定的市级示范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市级服务机构备案或市级示范机构申请备案或认定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五)机构科技服务人员证明材料、技术经纪人培训相关证书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备案或认定管理,第十一条获得备案或认定的机构统一命名为“舟山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舟山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用于支持服务机构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活动等,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市级示范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年度绩效评价通知,(二)管理运营、技术转移服务等绩效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服务机构不得参与市级示范机构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