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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7号(关于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4-09-20
载运货物的境内公路运输车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四、采用上述铁公多式联运模式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联运经营人)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场所经营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多式联运电子数据,五、作业流程:(一)联运经营人应凭《出口货物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向海关办理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手续,(二)场所经营企业应凭《出口货物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向海关办理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手续,场所经营企业应向海关传输离场信息,《出口货物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出口货物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项》《到货信息数据项》《离场信息数据项》《出境物流信息补充数据项》《境内物流信息变更数据项》《出口货物多式联运申请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填制规范》详见附件,联运经营人或场所经营企业应向数据传输申请受理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四)联运经营人需变更出境运输工具等物流信息的,七、通过公路运输方式驶离启运地、换装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场所经营企业应在运输工具离场前,启运时未确定境内涉及公路运输但因物流需要换装公路运输工具时,联运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应通知启运地海关,“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栏目中的“运输工具名称”填报“多式联运申请单号”,是指反映多式联运货物实际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海关认可的地点情况的信息,附件:1.出口货物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pdf2.出口货物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项.xlsx3.到货信息数据项.xlsx4.离场信息数据项.xlsx5.出境物流信息补充数据项.xlsx6.境内物流信息变更数据项.xlsx7.出口货物多式联运申请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填制规范.docx海关总署2024年9月20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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