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蒙古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29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蒙古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蒙古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