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直属各单位:《促进路桥区总部经济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22日促进路桥区总部经济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路桥区高质量发展,第三条总部经济基地是指吸引企业总部集群布局,对于亩均投资强度大于1000万元/亩的拿地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次性给予奖励,可按照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的5%给予奖励,在完成总部认定且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次性给予奖励,本条所指“总部”的认定标准参照《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浙发改投资〔2023〕26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对首个开工入库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第二个开工入库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第三个开工入库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次性给予奖励,第十二条本意见所指的“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指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资本化利息支出及其他开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