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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息烽县财政局 | 2024-10-12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为省级主管部门,第十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按照省本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分别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报送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追回专项资金并相应扣减以后分配安排的资金,省对下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市(州)、县级财政部门,第十九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院校应加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职业院校加快预算执行,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等工作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9〕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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