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丰富产业互联网平台体系】鼓励自主可控、安全稳定、信用良好、创新活跃、资源丰富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互联网交易服务平台、智能制造平台落户或新建,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引入行业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制造平台、产业互联网交易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制造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等,在本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纳统且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分别不少于6家、3家,在本区工业纳统且产值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不少于3家),予以牵头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额外予以牵头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配套建设产业互联网人才服务平台的牵头企业,按照不超过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5‰予以电商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积极向国家、省、市推荐产业互联网产业特色园区、平台、企业、技术解决方案和产品,同一企业年度获取本办法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在本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纳统、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不少于3家,在工业纳统、产值超过2000万元以上制造业企业不少于1家,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产业互联网企业”是指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纳统,“产业互联网平台”是指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纳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