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对《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若干意见》(善政发〔2022〕23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鼓励扩大出口规模,对企业出口额首次达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对上年度有出口实绩、当年度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或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企业,其当年度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时最高奖励100万元,其当年度出口额达到1.5亿美元时最高奖励300万元,其当年度出口额达到3亿美元时最高奖励500万元”删去,且当年度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9610、9710、9810、1210)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删去,对列入国家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企业,当年度在岸服务每300万元奖励1万元,当年度新纳统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达到50万美元、增幅超10%的企业,按国家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认定的业务实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修改为“积极发展服务外包,对承接在岸、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