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加强农民培训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机构管理做好农民培训机构管理是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类农民培训机构分别由相应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并发文公布,其中一类农民培训机构按以下流程入库,各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机构从业经验、设施场所、人员配备、师资力量、产业优势、专业特色和管理规范等方面严加审核,二、规范机构运行农民培训机构应以培训质量为核心、以学员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化课程为保障、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重点,培训机构应落实专人做好跟班服务,培训机构应按照“一班一册”做好台账管理,加强对农民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召开由培训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农民培训工作部署会或座谈会,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对所辖培训机构的上一年度培训质量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机构将优先推荐为浙江省农民培训优质机构,四、加强组织保障为规范农民培训机构管理,将农民培训机构管理情况作为各地农民培训绩效考核和省对市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考核的重要内容,附件:1.浙江省农民培训机构基本要求2.浙江省农民培训机构入库申请表3.浙江省农民培训机构飞检记录表4.浙江省农民培训机构质量效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9月14日附件下载: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民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