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府〔2024〕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二、缴费补贴办法和标准(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三)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一)县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县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和调整(一)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按本通知执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科学确定缴费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