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规划建设、整合优化、促进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机构的,第九条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本省以及设区的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及实施机构,第十四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第十五条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第四章整合优化第十九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发展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一条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调整修改或者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对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予以融资支持,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体制机制创新、规划编制、项目安排、用地用林用海、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开发区发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培养体制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园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