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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2023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告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10-10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以及省相关政策规定,2024年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现将我市2023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返还条件1、我省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截止时间计算到2023年底,2、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返还,三、参保单位划型1、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按大型企业划型,2、除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外的其他参保单位按年均参保人数划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筛选名单、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各市税务部门也通过电子税务局协助推送通知信息)、免申即享单位确认、发放等流程办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应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核对和确认本单位划型、人数、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短信、书面通知、电话等多种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推送信息,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在2024年12月31日前均可确认,需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链接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系统,六、其它注意事项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2、参保企业请及时登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gdggfw/index)核对和确认本单位划型、人数、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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