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完善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的认定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的认定意见(征求意见稿)广州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10月10日附件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的认定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管理的通知》(粤交运〔2016〕610号)、《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2023〕4号)等文件要求,现对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予以认定,意见如下:一、本意见适用于从事营运客车经营的广州市籍客运企业,营运客车是指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广州市籍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二、本意见由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执行,所属客运企业可通过广东省企业服务平台报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认定(其中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所属客运企业报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认定前,认定通过后准予凌晨2时至5时运行:(一)为民航机场、铁路(含高铁、轻轨)站场、出入境口岸等交通集散地提供接送转乘服务且单程运营里程在200公里以内的营运客车,四、认定通过信息可通过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广东交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五、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六、准予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营运客车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原《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认定意见的通知》(穗交规字〔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