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拟订本县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第六条县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本县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由县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安排另行储存,县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于每年年底前下达轮换计划,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县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轮换申请,第二十六条轮入的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质量检查验收,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按时向县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报送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承储企业应当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县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县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将轮换情况及时抄送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由承储企业向县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拨付轮换费用、上缴差价收入(或拨付差价亏损)的申请,第四十一条县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四十四条县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