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儋州100MW农光互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光村镇扁墩村民委员会塘根村范围内,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的规定执行,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峨蔓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七、其他事项(一)本公告在儋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儋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9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