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鄞州区农业绿色发展改革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鄞州区农业绿色发展改革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体系建设和省“肥药两制”改革,设立“鄞州区农业绿色发展改革示范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和上级补助,第二章补助范围及对象第四条对通过认定的省级低碳生态农场、国家级(低碳)生态农场,被认定为省级低碳生态农场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被认定为省、市农业绿色发展示范区的镇街(村)或农业经营主体(基地、园区等)分别给与5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七条创建省“肥药两制”系统改革示范农资店并通过评估的,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对示范农资店在省“肥药两制”系统活跃度进行排名,对创建实施主体的补助标准根据省市“肥药两制”实施方案确定,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创建实施的村或农业经营主体(基地、园区等),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第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原鄞农发〔2023〕41号《鄞州区农业绿色发展改革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