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9月30日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系指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且在我市范围内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等所作的综合评定,将参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定为以下等级:(一)AAAAA级:分值100分及以上,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结果作为评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状况以及实行差异化服务管理的重要依据,经评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经营门店显著位置依法公示诚信服务等级,第四章参评条件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要求申报诚信服务等级评定:(一)依法成立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第十二条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标准原则上每年结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发展实际动态调整,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适时动态调整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标准,各镇街(管委会)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开发布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相关通知后,拟评定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上公布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结果,评定为A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颁发证书和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牌匾,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参评资格、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