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综合保税区内保税再制造业务监管措施的通知各有关部门:为有序承接探索推进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发动机和变速箱等产品保税再制造业务试点工作,现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综合保税区内保税再制造业务监管措施》,积极创新开展保税再制造业务先行先试,现依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环境保护监管办法》制定如下措施,一、适用范围及审查要求属地政府(管委会)、海关、生态环境部门应接受注册在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各综合保税区内实际经营的保税再制造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申办保税再制造业务,开展业务前,需审查试点企业如下材料:1.与境外原品提供方签署的供给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条款:(1)境外原品提供方应以所提供的原品进行可利用性筛查且所提供的原品均保证满足试点企业开展原品再制造的工艺和销售要求,(2)境外原品提供方所提供的原品进口到试点企业后,(3)经试点企业检测,境外原品提供方所提供的原品不可利用数量超过总量5%或货值10%的,2.对于境外原品提供方的资质证明或业务能力佐证以及背景材料,二、规范流转及监管1.属地海关应接受试点企业在境外原品入境时,3.海关等主管部门应监管试点企业将原品运至综合保税区内保税再制造场所,4.各级主管部门应依照保税维修和再制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海关等监管部门应要求试点企业说明合理原因,7.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须遵守知识产权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8.自贸局应督促试点企业对保税再制造业务或非保税再制造业务建立明确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