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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4-10-09
落实《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的行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4〕6号),第二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第四条重点碳排放单位可用于抵销的碳减排量包括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第五条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外项目产生的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该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2.5%,鼓励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生态环境、可再生能源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第六条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第八条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时,需在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四)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中完成申请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用途的证明材料,第九条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抵销时,需在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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