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下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一)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对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应用和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第十四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项目、类别及等级进行审核后,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和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5项,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第二十八条参与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