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后继续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在书面告知违规事项后,仍未按期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等法规制度规定,按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社厅、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87号)进行处理,责令以下人员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退回,请涉及人员尽快前往太原市小店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北厅2号窗口办理退款业务,现将稽核意见进行公告,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满后仍拒不退回的,将移交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请于公告期内向太原市小店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反映,并提交书面意见,联系电话:0351—7175825(太原市小店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18903519338(失业待遇发放科),附件:太原市小店区丧失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须退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明单78人.xls太原市小店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