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工作,第九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填报及监管工作,(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1.负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1.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对I类变更按程序经相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大型工程治理项目相关成果按要求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其它项目设计变更或实施方案调程序及审查等相关事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大型、工程治理项目I类变更及时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验收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工程项目实施程序、任务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内容进行验收,第七章项目监管第十七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和立项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在信用平台录入项目相关信息,附件3绵阳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方案)变更类型划分绵阳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方案)变更(除特大型外)分为I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