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记录、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及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用状况数据、资料,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工程建设信用平台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记录,(一)本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由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资质申报数据记录,(二)外省进青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用信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进青登记时,第十三条失信行为信息按以下原则采集:(一)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可通过工程建设信用平台企业端向行为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申诉,(二)建筑市场主体在收到《青海省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行为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建设单位不应选用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第二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经认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第五章信用信息发布第二十七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工程建设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失信信用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业人员姓名、失信行为内容、行政处理文件或者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和内容、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文号和内容、法律文书生效时间、记录部门和发布期限等,建筑市场失信主体应向认定失信行为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三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第三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