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孵化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入孵的企业其注册和经营地应当在孵化器内,(四)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二)国际合作项目、大学师生早期创业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可直接入驻孵化器,三、孵化服务(一)为入孵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专利申请等服务,(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孵化企业参加国内国际各种技术或者产品的展览、展示活动,(八)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技术开发及小试、中试场所、共享研发设备等服务,(二)企业入驻孵化器满12个月后(入驻时间以签订入驻孵化合同的时间为准)对企业孵化业绩进行首次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孵化企业,六、延长孵化、终止孵化在孵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为3年,(一)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有所发展,经在孵企业向孵化器申请,经考核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手续(但是一般不超过3年),入孵企业未能完成预期的孵化目标,终止孵化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孵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