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第二条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市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包括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及考核等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第三章申报及认定程序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工作实际确定每年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申报及认定的具体安排,第九条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评审和认定程序如下:(一)初审各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三)评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申报的评审,第四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名单,第十三条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资格有效期为三年,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及其负责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2023年度及以前已认定且处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保留原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