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加快培育影视产业市场主体1.支持影视企业运营发展对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给予第一出品方备案立项扶持最高30万元,3.扶持作品拍摄制作影视作品在本地拍摄完成、摄制配套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制作补贴最高500万元,获得国家、省、市影视工作重大荣誉的重点园区(企业)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给予招商平台运营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单部作品按照分账金额的2%给予出品方或发行方奖励最高100万元,第一章扶持标准第一条加快培育影视产业市场主体1.支持影视企业运营发展对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给予第一出品方备案立项扶持最高30万元,3.扶持作品拍摄制作影视作品在本地拍摄完成、摄制配套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制作补贴最高500万元,给予第一出品方1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影视工作重大荣誉的重点园区(企业)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给予招商平台运营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单部作品按照分账金额的2%给予出品方或发行方奖励最高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