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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尉氏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尉氏县人民政府 | 2024-06-07
一、设施农业用地的概念及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不得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二、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对于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按照下列原则执行:(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按照种植规模核定用地面积,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畜禽养殖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20%,露天水产养殖池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15%,工厂化水产养殖场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20%,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确因生产需要增加直接关联用地的,三、设施农业用地的取得(一)备案,四、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核,乡镇政府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设和使用进行跟踪监管,县自然资源部门对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相关文件:尉政文〔2024】29号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相关解读:图解:尉氏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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