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和征收、资金和预算、票据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执行:(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六)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第九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第三章资金和预算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将非税收入编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根据历年非税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第四章票据管理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类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第三十条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第五章监督检查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