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公共停车场,(四)其他需要设置功能照明设施的公共区域,第八条下列区域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建(构)筑物和次干道两侧十二层以上的建(构)筑物,(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和城市地标性建(构)筑物,(三)资江风貌带沿岸景观带、风光带的建(构)筑物,重点突出明清古巷、裴公亭、文昌阁、三周文化广场、斗魁塔、三台塔等景观节点,第十二条新建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设置智能化多功能灯杆,在多功能灯杆上搭载交通指示、安全监控、通信网络、物联感知等设备的,不得影响照明设施安全和照明功能,第十三条鼓励建(构)筑物业主方或者管理单位出资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对建(构)筑物业主方或者管理单位出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以给予电费补贴,严格限制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移交工作,优先保障功能照明设施,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