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