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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9-27
第八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各项管理服务、监督检查工作,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发放,(四)见习期满后未留用就业的,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四)一个自然年度内未提供见习岗位或未开展见习活动的,第五章见习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状态即参加就业见习时未缴纳社会保险、名下无营业执照的情形,曾参加社会保险或登记过就业的不影响未就业状态认定,根据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见习单位和岗位信息按规定报名参加,见习人员可以向见习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一)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三)未按照见习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期未满,第三十五条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六、尚需协商一致的其他问题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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