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政〔2024〕18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精神,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缴费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补贴的范围和对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一)县(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预存单位应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到市、县(区)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县(区)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四、新老政策衔接(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水平应与缴费补贴政策施行后增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基本相当,五、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市、县(区)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收支测算、参保登记、养老金发放等管理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对本政策前产生的、未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一定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