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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 | 2024-05-2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资金支付与清算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第四十条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第四十二条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预算执行管理需要和业务实际,第七章管理职责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各司其职,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财政性资金清算,及时、准确办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及相关清算工作,(三)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性资金支付情况,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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