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建立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农村坑塘管理长效机制,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农村坑塘的水环境保护、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环境卫生、项目谋划、筹措资金等工作,同时负责指导、督导各乡镇农村坑塘管理工作,①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坑塘水体排查、整治、验收等工作,⑤各乡镇、开发区、食品城、柳行农场(以下简称为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开展农村坑塘常态化排查整治,②对农村坑塘水体动态清理、长效管控,第五章巡查上报机制第九条县生态委办负责不定期对全县农村坑塘进行抽查巡查,负责汇总各乡镇农村坑塘基本情况、坑塘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第六章台账管理第十二条各乡镇在农村坑塘日常监管过程中,第十三条县生态委办负责汇总各乡镇农村坑塘台账,第七章污染治理第十五条各乡镇作为农村坑塘治理责任主体,第十六条县生态委办负责汇总核实各乡镇疑似污染坑塘信息,第八章创新管理机制第十七条各乡镇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做好本辖区农村坑塘巡查、管控以及上报等工作,第九章通报问责第十九条县生态委办、“两办”督查室负责对全县农村坑塘管理、巡查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①对重视程度不够、管理不规范、巡查制度执行不到位、污染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等情况进行全县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