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规范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含外国政府授权的半官方旅游机构)和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以下统称“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旅游推广业务活动,第四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是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对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依法实施管理,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相关部门为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便利,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公布外国政府旅游部门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代表机构的程序,第十条外国政府旅游部门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外国政府旅游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正本,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申请,应当自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第十三条代表机构应当自终止运营、被撤销登记等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及时向其本国政府旅游部门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应当在聘用人员入职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通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