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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征集工作的函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4-09-30
各有关单位:现将《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4〕574号,一、总体要求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分为城市试点和企业试点两类,企业试点主体为开展商贸流通降本增效或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相关企业,试点单位应按照《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要求完成试点任务,二、基本条件申报试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城市试点1.重视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具备一定工作基础,3.具有较强的商贸流通产业基础,(二)企业试点1.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具备一定工作基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应编制试点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试点方向、重点领域、承担单位、标准化工作基础等),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10月25日前(以收到日期为准),将申请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分别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将对收到的试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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