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屯昌县2024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奖补若干措施(第一批)》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屯昌县2024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奖补若干措施(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屯昌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2024年9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屯昌县2024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奖补若干措施(第一批)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琼新汽办〔2024〕4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海南省加力推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商建〔2024〕27号)等文件精神,对在本地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地区登记上牌的个人或单位,对在其他地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我县登记上牌的个人或单位,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上牌的个人或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且需满足以下条件:1、自发文之日起在本地区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二、鼓励个人利用省级补贴措施置换更新新能源汽车,转让上述条件旧车并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补贴:对价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应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5年2月5日期间进行申报,(二)本措施第一条“鼓励个人及其他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资金由县财政本级承担,(三)本措施第二条“鼓励个人置换更新新能源汽车”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具体政策标准以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海南省加力推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商建〔2024〕27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