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税〔2022〕3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粮食主管部门、供销社,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四川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税〔2020〕26号),现将我省2021年度承担省级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下发给你们,名单所列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特此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