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详细规划调整包括详细规划重大调整(修编)、详细规划一般调整和详细规划动态维护三种情形,并对详细规划单元的主体功能与用地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的调整,详细规划一般调整指一般情况下不涉及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且对详细规划单元的主体功能与用地布局未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的调整,第五条详细规划重大调整(修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因调整修改发生重大变化,(四)对详细规划确定的单元主体功能、公益性用地有重大调整的,第八条详细规划不予以调整主要有以下情形:(一)不符合市、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第十条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或调整申请主体委托相关单位承担详细规划调整具体编制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请主体提供的详细规划重大调整草案(含调整必要性内容)进行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修编方案并进行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详细规划修编方案主要内容予以公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请主体提供的详细规划一般调整草案(含调整必要性内容)进行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并进行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详细规划调整方案主要内容予以公示,经编制单位书面说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认定的技术修正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