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一)申领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含在不同用人单位)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二)发放标准: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的85%发放,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的85%发放,(三)发放期限: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与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挂钩,(五)续领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再次失业的,(二)发放条件:当期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三、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享受对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四、医疗补助金(一)申请条件: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二)待遇标准:补贴标准为女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四)办理方式:窗口办: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所属各县(区)分中心(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五、丧葬补助和抚恤金(一)申请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六、价格临时补贴(一)享受对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