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工程建设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为建筑垃圾处置源头管控管理单位,向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第十一条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并提交相应材料,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情况向社会公示,具体考核办法由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另行制定,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第二十条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第二十五条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住建局(县城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