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管理,零售点距离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一)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零售点数量、间距的限制,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总量限制,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或其他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6.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3.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第三章认定条件规定第十条本办法中“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放宽政策”仅指部分或完全放开《阜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中的距离、数量限制,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