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确认,第六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权限机关的意见处理,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第九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