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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的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 2024-09-30
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东科〔2023〕73号)和《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东科〔2021〕80号),现组织开展2025年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申报工作,包括已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备案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二)配套标准及额度:1.单个单位牵头承担、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2.对单个单位牵头承担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市财政按照省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3.对单个单位牵头承担、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之一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1:0.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三)市财政配套资助额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项目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1.在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通通知载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止(即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二)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未被列入东莞市科技项目诚信异常名录,在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单位及负责人不得申报,(五)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申报时应提供国家、省项目的立项文件、立项合同书(任务书)、项目已通过验收批复文件、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国家或省财政资金到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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