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计划、申请、准入、退出、监督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第三章公租房第一节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本镇(街)纳入公租房管理的项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第三十一条申请承租非产业园区的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受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住保中心办公场所及中山市住房保障网站公示,第三十三条符合申请承租非产业园区的公租房条件的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二)审核及公示:公租房项目管理方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人员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送公租房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第四节轮候第三十七条市住保中心应当对符合申请承租非产业园区公租房条件的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本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及轮候规则的相关规定,第四章租赁补贴第五十三条取得承租非产业园区的公租房租赁资格并处于轮候期间的申请人可在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产业园区公租房保障对象不纳入租赁补贴的发放范围,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