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实验室洗涤废水依托处理的自建污水处理站已验收合格,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市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改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清远市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改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责令关闭”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实验室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请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27日。